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到期的办法: 1、拍卖或者变卖被处罚人的财产,并依法扣押或者扣押。拍卖或者变卖价格超过罚款金额的,余额应当及时退还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拍卖财产由公安
行政处罚缴款日期的期限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最迟不能超过十五日。缴纳罚款应当到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缴纳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中罚款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所以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延期缴纳期限,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地决定。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由当事人前往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由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且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
对于单位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的十五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收取罚款的,罚款数额较小的情形下,可以当场直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会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有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相分离原则,执法单位开具罚款,但不会直接接收这个罚款,而是由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