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它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但是它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职务相当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具体应由谁说了算,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
合伙企业清算顺序如下: (一)清算费用与共益债务; (二)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与劳动保险费用; (三)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 (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可以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