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其中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话,那么首先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具体而言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而如果是公安机关不服,那么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长说了算,检察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立案决定书》;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不多。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检察院的不起诉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的分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