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不算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若是前一种情况,没有结束事实婚姻状态就再婚,就构成重婚;若是后一种情况,再婚合法。
事实婚姻在原则上是可以再结婚的。因为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或者男女双方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而这种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有事实婚姻,但是在结束事实婚姻后,再进行婚姻登记是可以的。但如果并没
事实婚姻不同于同居,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在确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是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构成事实婚姻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来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协议解除,或者补办结婚证后再诉讼解除。
如果是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构成事实婚姻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来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协议解除,或者补办结婚证后再诉讼解除。
事实婚姻不同于同居,事实婚姻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在确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则需要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能自行解除。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则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事实婚姻不可自行解除。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即使是男女双方在之前构成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也不例外。夫妻在之前构成了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现在要离婚的,可以在补办结婚证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
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得自行解除。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去法院起诉离婚。 2、
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是不可以因为分居而自动解除的,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除。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
事实婚姻不可以自动解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诉讼解除;如果是实施以后的,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到法院起诉诉讼解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