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4
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法规,行为人满足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或非法砍伐幼树100至200株情形的,都构成立案标准。决定盗伐林木罪的性质,不仅在于其行为是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或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幼树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2、盗伐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依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根据所盗伐的林木面积、种类等的不同来进行认定。我国规定盗伐林木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林业资源,因此构成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指《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另外,盗伐林
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对盗伐林木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标准是:行为人滥伐的林木的面积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滥伐幼树的数量在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是复杂客体; 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是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1、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2、滥伐林木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为: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