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
一、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危
房屋转租承租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要求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2、从转租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3、修缮租赁房屋的义务。 4、通知次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2、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包括: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保密义务; 3、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4、及时通知义务;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共有权人与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的权利更优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承租人不在租房合同可以授权代签。承租人与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由受托人代为签订租房合同。承租人授权代理人代签的或承租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出租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下: 1、租赁期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2、承租人获得使用期间收入的权利; 3、有优先购买权; 4、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5、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义务; 6、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7、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