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4
对工伤鉴定结果有怀疑的解决方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工伤鉴定结果有怀疑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结果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工伤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社保局;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持有鉴定资质的有关机构。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
没签劳动合同受工伤,但有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他。
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的具体程序: 1、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用人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3、持鉴定结论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结果不需要查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当事人可以自行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工伤
没签合同工伤被认定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可与起单位的劳资部门联系,进行询问,或者直接询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当事人可以自行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工伤伤残鉴定结果进行沟通确定。
工伤鉴定的结果下来之后,就是按照鉴定的结果计算金额了。首先对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的,需要向其提交伤残鉴定以及工伤认定书,医疗发票等一些资料。因为治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和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的。
对伤残鉴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做工伤认定的,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