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
证据齐全,主体适格。转账记录是资金来往的一手凭证,只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是,没有借据或其它支付证据(例如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一般证据不充足是无法立案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没写借条;借条格式不标准;借贷利息约定过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超过诉讼时效;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其他法律问题。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之间能约定利息,但是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及高利贷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管辖的规定是:如果签订了借贷合同,那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签订合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