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常都会明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买受人或开发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符合一定前提下,买受人或者开发商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的
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由于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债权效力,房屋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是否进行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比例是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0年。 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已经超过20年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
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
买卖房屋未过户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条件分别有下面几点: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被抵押的房屋经押权人同意买卖合同有效。被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无产权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对房屋仅产生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具体为:一般情形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订立了管辖协议,且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则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则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 1、如果该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等,那相应的管辖就应在房屋所在地,但如果买卖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