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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赔偿制度制度

更新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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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遭受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职责: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在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下,根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检查各岗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指导与教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做好工伤事故的协调及处理工作。 二、发生事故后的简要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由车辆负责人安排车辆送往指定医院救治。 2.由部门负责人陪同去医院就诊,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报工伤报案,如需要应在三小时内告知行政人事部进行报案;如不需要,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填写《轻度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于三小时内送至行政人事部,延期上报,影响工伤报销,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3.事故部门领导应组织管理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并做出《工伤事故情况汇报书》三日内呈递总经办。 4.详细流程见《工伤事宜处理流程》。 三、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 1.病历卡、出院小结、医疗发票、拍片资料、医院休假证明等资料,工伤职工必须认真保管,资料如有遗失,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于公司行政人事部保持联系,定期向行政人事部报告病情的治疗及康复情况。 3.工伤职工应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转院医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4.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公司在工伤治愈后视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经核实,入院或门诊治疗与工伤部位无关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支付;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不属于本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支付;不听从企业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支付。 四、工伤程度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100-1000元之间的;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1001-2021元之间的,但未达到十级伤残等级标准的事故;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21元以上的;4.重大工伤事故还包括费用在2021元以下,但受伤职工已构成十级伤残等级,以公司支付赔偿金为准。 5.以上费用仅指医疗期间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以医院票为准)。 五、工伤赔偿 (一)轻度工伤赔偿要求: 1.工伤门诊治疗所有费用不超过1000元,工伤员工先自行垫付费用; 2.工伤职工需保留所有门诊治疗与工伤有关的部位所产生的检查费、医药清单费用、挂号费等发票原件和相关检查资料、诊断证明,与工伤无关的检查及治疗费用公司不予支付。 3.工伤职工康复后需整理所有与工伤治疗相关资料,并写申请书,申请中应注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现场目击者、写明工伤休假的时间、治疗情况,并以书面形式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申请书原件交于行政人事部存档)。工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对工伤事件真实性进行核查。 4.工伤职工填写《财务报销付款审批单》,粘贴相关票据及申请书复印件,交财务审核报销。 (二)中度及以上工伤赔偿要求: 中度及以上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报案,无需报案则按照轻度工伤赔偿要求执行;如需报案则按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流程进行。 (三)无需工伤报案的意外医疗赔付的免费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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