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1
检察院能改罪名。检察院有权变更诉讼罪名。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职务侵占到检察院了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可以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
人民检察院不予公诉的,一般不能进行批捕。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只有公诉案件才有“免予起诉”的概念。免予起诉是指应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按法律法规符合免予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是否免予起诉,有检察院根据法律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人干预、不许其他人办理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可以申诉,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不可以反诉检察院,只能以本案原告为对象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
检查院对免于起诉的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不起诉,检察院需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一般只要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就意味着没有构成犯罪,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法定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争取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三种情形是: 1.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不公诉后是不能批捕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通过以下情况来知道检察院不起诉: 1、如果可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被释放、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