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9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定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
非法组织卖血罪认定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 3、本罪的对象是一般对象,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象不构成本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量刑幅度: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非法组织卖血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一)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
组织卖淫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上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对非法组织卖血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以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