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
贪污罪这样认定主犯从犯: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在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了贪污罪一般的判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认定共同贪污犯罪须注意: 1、共同贪污犯罪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共同贪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
认定共同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贪污行为人为两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标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
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标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贪污共同犯罪的金额,是以各犯罪人的总金额来计算,如果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三百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