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因此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能够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 1、羁束性的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为人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可以提请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内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悉,并被付诸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直接的影响,即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后,是具有可诉性的。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行政规则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的结果,通过对行政规则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