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按照问题的字面理解有两种意思,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指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属于劳务关系; 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无需为员工缴纳保险。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
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面的待遇: 1、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4
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如果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返聘员工出现工伤的,
已缴纳的费用无法退,用人单位或个人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即可。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单位就不能要求职工也承担部分工伤保险费用。而要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退休人员在以下三张情况下需办理医保补缴手续: 1.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 2.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保待遇的,申请转为基本医保; 3.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缴手续,但未及时缴费的。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这条规定的核
职工养老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除上述年龄要求之外,还需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
退休后办理的退休手续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退休后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35岁至44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佳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