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原则: 1、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 2、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 3、海上救助的“时间倒序原则”。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此外,权利人应当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期限不得终止或中断,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是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以及船舶的吨税,港务费的缴付请求等。
船舶优先权的催告程序是指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此外,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属于债权。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