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有:法定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当事人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
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如果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