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8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权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权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债权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等等。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两者的区别是: 1.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即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即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2.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
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两者区别主要有: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指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
两者的区别是: 1、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即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即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2、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1.先履行抗辩,要求是必须要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
债务与债权具有下列区别: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债务是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而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等。而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