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一般合同的成立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1、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2、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
仓储合同解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依法成立仓储合同; 2、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 (2)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有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有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
仓储合同订立原则如下: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自愿与协商一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