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1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视情况而定,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则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后果是虽然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如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况,可以无需承担刑罚,但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不代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依旧可以依据案
刑事判决可口头上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权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人用口头方式提起上诉为由,不接受被告
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被告自首且犯罪较轻的,以及共同犯罪的从犯,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不可以撤诉。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就是公诉案件。公诉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诉讼双方是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不能控制程序的进展。所以,不能撤诉。
刑事诉讼中我们称为追诉时效,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倘若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有2个例外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抗诉的有可能会加重刑罚。
一般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就不能追诉判刑了,如果过了二十年以后,还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般追诉期是按照刑罚长短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
判刑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法定限制情形的,可以减刑。减刑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刑事案件上诉之后一般是可以申请撤回的。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
免于刑罚是可以回原单位上班的。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律没有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警察要开除公职。
视情况,罚金可以免除,罚款不行。因为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所以,免于刑事处罚,不会判处罚金的。但对于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是否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