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0
认定强奸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上,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知反抗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不可抗拒的状态,乘机实施奸淫; 3、主体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强奸行为本身就有暴力手段,暴力手段没有致使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该根据下列要件予以认定: 1、犯罪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奸淫女性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 4、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而乘机实行奸
强奸致死行为的定罪标准: 1、强奸致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绑架后强奸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犯罪分子应当数罪并罚。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绑架罪表现为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强行勒索财物,以赎回人质的行为,而强奸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首先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
性暴力是指任何违反别人意愿的性接触。这方面碰击包括凶恶压制、威胁、威胁等。假定在没有威胁的条件下服气,就是一种献身——终归这种服气是没有经过赞同的。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因此我们可以如此定义强奸未遂: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