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一般不产生效力影响。股权转让协议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股权变更生效取决于公司股权名册的变更。股权变更登记代表在公法意义上确认股权变更,对股权变更没有实质影响。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二)债务人不得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不会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除; (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人的,应当首先通知债务人转让
债权转让,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人破产后对保证人的影响为:由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需要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有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当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能否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债权人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履行支付义务。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以下几点: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
主债务人破产后对保证人有下列影响:由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需要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则对保证人不具有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