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
一、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如下: 1、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 1、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二者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不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有: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者区别如下: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
二者区别如下: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根据2021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被撤销的婚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