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司法鉴定法律常识

安徽省刑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22.09.17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第四章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八条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律师普法
  • 安徽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安徽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020.10.30 715
  • 刑事司法鉴定由个人去吗
    刑事司法鉴定由个人去吗

    刑事司法鉴定不是由个人去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

    2020.08.16 221
  • 安徽省婚假
    安徽省婚假

    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

    2020.06.09 637
专业问答
  • 安徽省高院二审刑事民事裁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安徽省高院二审刑事民事裁定书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

    2022-08-10 15,340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

    该院内设大、中、小和少年审判法庭11个。下辖派出法庭六个。该院法庭管辖乡镇分别为:藕塘法庭:藕塘镇、仓镇、大桥乡、界牌镇池河法庭:池河镇、三河集镇、桑涧镇、拂晓乡张桥法庭:张桥镇、二龙乡、连江镇吴圩法

    2022-03-12 15,340
  • 安徽地区交通肇事司法鉴定

    的认定程序:(一)交通事故的办理程序向112指挥中心报警,112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

    2022-09-16 15,340
  • 安徽省司法鉴定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要根据合法性的原则去进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2023-09-07 15,340
法律短视频
  • 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00:56
    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如下:1、出发点不一样,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主要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2、鉴定的范围不一样。司法鉴定的范围比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要宽得多;3、鉴定的程序不一样。当

    3,390 2022.04.17
  • 法院民事起诉流程 01:27
    法院民事起诉流程

    法院民事起诉的流程为: 1、先通过一审程序,原告递交起诉书送达被告处;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若未在有效时期内递交答辩状,也不影响审理; 3、在开庭审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 4、法庭在调查阶段

    12,001 2022.04.15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00:52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关于诉讼收费的相关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为了加强人民

    4,302 2022.04.17
安徽省刑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