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则无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工商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名字或名称变更的,债务履行的期限发生变更的,但保安的数额发生变更的,抵押权的顺序发生变更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变更的情形。
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流程是:1、双方签订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合同;2、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3、动产抵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无效。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
二者关系为,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主合同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
没有做登记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质押合同生效与否和办理抵押登记无关,当事人没有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变更登记是指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所有人不变;转移登记是指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变更登记适用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
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者关系为,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没有进行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但若是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