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8
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于构成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以下判刑规定: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倒塌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应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触犯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
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在近些年来时有发生,境外固体废物对我国环境的污染破坏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类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侵犯了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就构成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罪
常住户口归根结底还是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来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户籍所在地应当到经常居住地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
走私废物罪,指的是行为人或者是单位违反了海关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固体、液态以及气态废物相关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将境外的固体、液态以及气态废物运输境内的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单位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将境外的固体、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