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实习期间在校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工
属于在校学生的实习人员不算正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劳动部门一般不受理; 只能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可以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一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工伤赔偿的主体;但实习生已经大学毕业的,属于工伤赔偿的主体。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享受伤残待遇。
学生工作受伤不算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在校学生在实习时受伤,一般不可以认定工伤。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的协议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