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7
在具体实践中,对累犯是能减刑的。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在具体实践中累犯能减刑。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该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
法院对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应这样裁判: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的,会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应对犯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
一般情况下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入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引起国际贸易纠纷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量刑的幅度是5~10年有期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外国人在中国刑事犯罪的,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另外需要注意,不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