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书面证人证言的效力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
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是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
书面证人证言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或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等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以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证人出庭
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证言的反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方对证人证言提出确实的反证时,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方不能反驳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降低。 二、多个证言的采信规则:对于同一证人的多分证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证人证言内容变化的原因是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自然是有效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仅是由公证处证明了证言是由证人本人所述,但并不能因此
刑事诉讼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仅靠书面等方式作出证言的,其证言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