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1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如下: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
破坏选举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的处罚规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破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手段,强制破坏选举工作; 3、欺骗手段,即虚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
犯破坏选举罪被拘留,也就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将自己保释出来。当事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才会被拘留,如果没有犯罪可以为自己辩解,争取释放。如果确实犯罪了,建议坦白供述,争取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为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有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手段;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欺骗手段;贿赂手段;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其他手段。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如下: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应当由检察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