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股东以减资方式退股满足一定的条件有效,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需股东会会议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资格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股东出资在公司注册时不需要验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已经从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不一定都需要注资,股东不出资却占有股份的有多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股权代持和干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需要注资。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依法分配资本。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入认缴资金。这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庄严法律
对于目前注册公司,已经不需要去验资报告了,主要是采用公司股东自主约定的出资方法等,同时记载到公司章程的方法。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制度,改为了认缴登记的制度。出资的金额一般是股东自行决定的,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里,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股东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由于股东必须为章程中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