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
股权代持,是需要拟定股权代持协议书的。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委托内容;第二部分,委托权限;第三部分,甲乙方权利义务;第四部分,委托代持期间;还有最后一个部分,其他事项。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甲方(实际出资人):乙方(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为此专门设立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 二、项目公司情况介绍:甲乙双方拟成立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
这种股权代持协议还是比较常见的。它的内容主要是: 1、给予员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收益,但是不给予决策权; 2、受赠人可以享有股权相对应的股权收益和股息分红; 3、锁定期过后才赠予转让权。这份股权代持
双方遵守的条款第一条,实际出资额;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第三条,股权转让;第四条,权利限制;第五条,保密条款;第六条,竞业禁止;第七条,其他条款。
股权代持关系,是指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权收益,双方之间就隐名持股所达成的合意。股权代持合同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包括事实合意形式,即双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代持股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即成立生效,即需满足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合同的无效事由包括: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