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其次,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
抵押财产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固定物; 4、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当事人依法批准造或者正在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依法可以进行抵押。对于以下特定的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简而言之,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简而言之,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
破产财产的特征: 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债权而存在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清算组保管和处理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能够使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受偿的财产的总和; 4、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简而言之,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