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公司间债务的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董事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但如果董事作为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时,要在未出资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承担债务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知道,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的股东主要是以给公司出资的方式投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具有分红等个别人身权利。既然股东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享有分红权,那么就在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和总公司相比分公司有如下特征: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股东瑕疵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由母公司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母公司承担。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指挥。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