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拥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公民死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近亲属或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撤诉: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行政诉讼原告人数众多列原告: 1、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2、若当事人推选不出的,那么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追加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或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即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指原告所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机关。
先是上诉,不是申诉,上诉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如果超过上诉期后,才是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
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抗诉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抗诉的情形主要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2、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认定条件: (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 (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5)主张的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 2、原告可就被告举证的事实进行补充或辩解,实践庭审中很少有一方直接向另一方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