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3
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为: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检查主要是对人的身体和生理状态等进行检查,搜查对象可以是人、物品或者住宅等;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搜查是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
刑事诉讼法中反诉讼应具有的条件: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
刑事诉讼法搜查理由如下: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
刑事诉讼法搜查车辆的规定有: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呈请搜査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査获犯罪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其他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査对,而依法制作的报请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它是填发《搜査证》的依据。
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对搜查的要求有: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