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处罚中被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转汇到公安机关所指定的账户来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由当事人前往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由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且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会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有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行政罚款可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可以当场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执法单位开具罚款,但不会直接接收这个罚款,而是由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可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所收受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是要到处罚单位进行的。行政单位下发相关的文书,行政处罚条例等,上面有标明相应的罚款缴纳的户头以及流程。当事人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