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
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婆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民法典》仅仅是规定了成年子女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赡养的义务。因此儿媳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法律没有规定媳妇必须要赡养公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包括儿媳。
儿子去世后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法定继承权。
儿媳妇对公公没有独立的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丈夫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其中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儿子死了媳妇没有义务赡养老人。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儿媳有协助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但儿子去世,儿媳的协助赡养义务也随之灭失。主要是因为婆媳、翁婿等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婚姻关系消灭,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对于儿媳
儿子去世后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妻子只因婚姻关系有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但是,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妻子就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如果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儿媳对公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一、法律无赡养规定,双方无权利义务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儿媳和女婿没有赡养配偶父母的义务。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和孙子,而不包括儿媳和女婿,即法律没有规定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 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因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