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追认,那么自然,效力待定合同就变成无效合同了。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认定情况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当事人授权第三人签订的、或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 1、权利人可以进行追认,没有追认的,合同无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 3、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并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 1、若经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变为有效; 2、若未被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变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等。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能否得到确定取决于此合同是否得到有权人的追认,得到有权人的追认自然产生法律效力,没能得到追认的可以定义为无效合同。
不一定,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只是说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弥补齐了无权代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条件,只能是代表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