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意思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司法是由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现定分止争,扬善抑恶,维护法治,昭显正义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仅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实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因为诸多行政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政府秘密,所以很多不实行公开审理,我国主要是书面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的,一般会实行复议听证,进行公开的审理。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是公开发布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行政复议应当公开,但是也有不公开的情形,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的,一般会实行复议听证,进行公开的审理。行政复议不仅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审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反之则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法信息公开原则属于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复议不开庭的,因为只有法院才需要开庭的,但是行政复议需要审查。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