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执行异议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内容的一部分。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都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程序,只不过用不同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同一权利。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案情简单的,法院要3个月才判决;案情复杂的,法院会在6个月后才判决。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执行判决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的15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会裁定撤销或改正判决。申请复议的,可从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如果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我国,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之间的关系为:民事执行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一般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在诉讼过程中执行会继续,但是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收诉讼费。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计收受理费。
执行异议诉讼缴费。执行异议诉讼收费各地标准不一,一般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未涉及财产的直接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询问接收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诉讼费标准一般为: 1、涉及财产权益的,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其他。 2、仅要求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不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