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点是: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特定物品或财产权;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2、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3、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等。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
行纪合同并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行纪合同指的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事,并且是需要收取报酬的,因此行纪合同也是有偿合同。并且根据合同内容,委托人和行纪人都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行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因为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属于双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
行纪合同一般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