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年休假的工资,用人单位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
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班工资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来算: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劳动法中对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为: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百;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加班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拖欠工资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按照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山市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1310元。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不包括中班、夜班、低温、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津贴,此外中山
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个人的失误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话,是需要依法赔偿给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不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