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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什么叫给付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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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受领人所受领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从请求权人所受领的给付。给付不当得利中此项利益不以财产价格为限,应当包括每一项财产利益,也就是任一有用的利益。德国民法学说还进一步认为,这种利益当包括对虽没有实际财产价值,但对当事人个体具有特别意义的物品。 具体而言,这种给付可以包括: (1)权利的取得。任何具有利益的权利均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 (2)债务或负担的免除,即通过给付使得受领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用履行,或免除已设定的物的负担。 (3)劳务或物的使用。以劳务的使用作为判断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衡功能,我国应采此说。 2.给付关系的存在 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但不当得利并不在于弥补给付人的损失,而是在于消除受领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的利益。因此是否应要求以给付人的损失为要件则成为疑问。实际上正如王则鉴先生所指出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为给付而受利益,既为他方的损害。可见,领受人不当利益的取得和给付人的损失是同一的。更为重要的通过给付目的,可以决定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从而有效取代了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一作用特别突出体现在存在多个当事人的给付关系中。 3.无法律上的原因 领受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缺乏。当给付人所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时,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如果给付人对受领人存在法律行为上或法定的请求权,则其保有的给付也是缺乏法律原因的。但给付人在给付时,知道给付缺乏给付的法律原因而仍然给付的,给付人不能要求给付人返还给付,因为其先前的行为表明其已无须法律上的保护。如果给付人的给付实质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虽缺乏法律上的原因,但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得不到保护。在我国非物权行为理论下,应当坚持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可能存在的竞和,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给付人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给付的原因不存在或消失。主要包括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合意解除、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3)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因给付目的不达丽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合同终止而不能实现接受给付目的、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非因当事人原因而不能和损害填补后的保险金等情况。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条件: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处分人为无无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无偿处分未获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得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依通说,原所有人得类推适用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要求,受让人在无权处分人不能返还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的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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