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合同签订地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成果交付负担。即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以下规定: (1)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分期的方式支付货款的,分期付款的买受人需要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2)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
一般来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前是由卖方承担的,交货后是由买方承担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没有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应该要从违约的当天开始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是由于当事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 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对于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和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应对有出租人承担;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也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运费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分别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防范: 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2、防止无权代理; 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律风险: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