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可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
公民可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公民不服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在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处罚中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有: (1)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罚的条件是案件简单;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及依法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需要先向法院起诉,在获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才可以上诉。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或者一审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可以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警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二、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
收缴发票是行政处罚。收缴未用的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是可能对方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