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刑事辩护证据包括: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
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
死刑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和非死刑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并无区别,辩护律师均可以向被害人、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
死刑辩护有下列辩护点: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4
从证明立场看,刑事诉讼证据包括指控证据和辩护证据,共有八大类、十三小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注意下列事项,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如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
死刑辩护取证这样进行: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
1、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2、律师可以自案件移送检察院之日起行使阅卷权,之后亲赴现场,对公安机关在勘验笔录中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3、在征得法院或检察院的同意下向被害人以及
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
死刑案件辩护时需要准备有以下工作: 1、首先是熟悉案情、掌握案件整个情况; 2、保证自己手上的证据充分,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3、了解被判处死刑所依据的法律; 4、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死刑执行有以下流程: 1、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4、执行后,书记员应写成笔录。 5、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
死刑执行的流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