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
相对必要记载,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
出资证明书要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书具有推定效力。
股东不必须在工商局登记,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不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必须在工商局登记的是法人代表。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的作用是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出资证明书,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一般情况下,谁出资认购股权,谁就享有股权,合理合法。但股权的确认,是不能机械地运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的。
股东代表监事不是必须是股东,股东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公司股东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有股东资格的人充任的监事。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一是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是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三是股东名册具有免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