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
以下情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决定不服的等。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这些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
申请行政复议有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如果当事人是口头申请的,则行政复议机关要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以上两类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的;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侵权的;认为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侵权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
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