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
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是三个月。在初审的时候,出现了商标异议的情况,也是可以提出来的,这个主要是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进行提出,只要自己有相应的证据表明符合商标法中商标申请的条件就可以了。
答辩状首先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然后列举出请求事项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签名和日期。
一般情况下,答辩期是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答辩期限是指被告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这个法定期限就叫做答辩期。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
商标无效宣告的答辩时间是自三十天内进行,另外对于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在九个月对相关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
申请变更商标的费用一般是150元;但是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变更业务,免收变更费。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都要依法提出变更申请。